裁判文书详情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奈曼旗草原之秀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一审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奈曼旗草原之秀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拖欠劳务工资纠纷一案,经审查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奈人监理字(2015)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2月27日送达并生效,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该案可以立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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