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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不服库伦旗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文*英不服被告库伦旗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后,于6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文*英、被告库伦旗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巴**、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库**公安局于2015年4月15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文**影响库**人民政府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原告文**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诉称

原告文*英诉称,自2014年起原告先后要求库伦旗扣河子镇人民政府、库伦旗人民政府解决丈夫王**劳务纠纷,但无结果,所以原告要求库伦旗政府领导予以解决,但被告认定原告纠缠、滞留、下跪、闹访等,将原告拘留。原告认为在此期间原告没喊、没闹、没打、没砸、没抢、没骂或损坏公共财产,所以原告没有违法,故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辩称

被告库伦旗公安局辩称,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原告因库伦旗劳动监察大队不受理原告丈夫与库伦旗扣河子镇政府劳务纠纷一事,多次前往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楼,拒不配合保安人员工作,强行闯入四楼多个办公室、会议室,下跪、哭闹,严重影响库伦旗人民政府正常工作秩序,证据材料包括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录像及书证等。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告库伦旗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吉日木图报案材料1页;

二、吉日木图询问笔录3页;

三、明花询问笔录4页;

四、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楼监控视频1份(文件名为cama7_2015_04_15_07﹣39﹣57_10﹣00﹣59_cam7)

五、执法记录视频7份(文件名分别为20150415_084929、20150415_085428、20150415_090630、20150415_091129、20150415_0091629、20150415_092129、20150415_092630)。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证据一、二、三内容不实,对证据四、五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三因涉及原告在库伦旗政府办公楼内大声喧哗,随意进出办公室和会议室等内容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四、证据五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7时,原告文*英因其丈夫王**与库伦旗扣河子镇政府的劳务纠纷一事,到库伦旗人民政府办公楼内,以下跪哭诉的方式要求解决该劳务纠纷,经库伦旗人民政府安保人员及公安局民警劝说仍不停止。当日,被告库伦旗公安局认定原告文*英影响库伦旗人民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决定给予文*英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在行政机关工作时间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内以下跪、哭诉的方式表达诉求,经警察及安保人员劝说仍不停止,其行为已经扰乱了行政机关工作秩序,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因原告的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被告库伦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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