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通**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通辽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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