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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通辽市开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人没有越级上访及非访的行为,原审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因承包蔬菜大棚相关问题,对当地政府有意见,到北京天安门广场非接待场所上访。以上事实有刘*等人的笔录及贾*等人证明材料在卷佐证。刘**的行为具有《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正常上访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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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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