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科尔沁左翼中旗住建局申请执行庞**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左*罚字(2013)5号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执行人庞**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因被申请执行人庞**在位于保康镇科尔沁大街经营u0026amp;ldquo;胖伊坊服饰u0026amp;rdquo;未按期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行为,违反中华**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中华**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按左价字(2014)1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罚款人民币54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城乡建设局左*罚字(2013)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左建罚字(2013)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庞**接到本裁定书后应当在十日内自动履行科尔沁左翼中旗建设局罚字(2013)第5号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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