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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孙**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4)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以被申请人在大连**家街道华家村占地修建鸡舍项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86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869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2607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大国土监(金)催告字(2014)第232号)进行了催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罚款2607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加处罚款26070元,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4)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申请人孙**罚款26070元一项,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金州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大国土资监(金)罚字(2014)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孙**因逾期不缴纳罚款而加处罚款26070元一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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