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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强制执行葫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葫人社监罚字[2015]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2015年4月23日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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