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人社监处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和本院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葫行审字第00013号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葫人社监处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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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