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农安**源局申请执行郭**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农安**源局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其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农国土资监(罚)字(2012)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农安**源局在2012年6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2年6月19日向被处罚人送达,该处罚决定2012年9月19日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即u0026ldquo;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u0026rdquo;的规定,农安**源局现申请法院执行已超期。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即u0026ldquo;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u0026rdquo;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即u0026ldquo;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农国土资监(罚)字(2012)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春**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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