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海诉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海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九台**源局与九台**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九台**源局与长春**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佳*与九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岳**与九台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农安**源局申请执行郭**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刘*起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不服农安县公安局黄龙派出所行政治安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