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佳*与九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佳*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及长春市人民政府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诉讼主体有误,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