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人社监字第(2014)3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朝非执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授之渔幼**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人社监字第(2014)30025号行政出发决定书、(2015)朝非执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吉林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榆树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吉林**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邓**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九台**源局与九台**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农安县公安局、耿**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钱佳*与九台市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长春市公安局机关印刷厂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