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长春市公安局机关印刷厂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人社监字第(2014)3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朝非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公安局机关印刷厂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人社监字第(2014)30023号行政出发决定书、(2015)朝非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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