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实业)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因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行立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百纳实业上诉称:上诉人于2006年在长春赛**限公司手中购买了位于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东*门市部一处。2015年7月6日长春市规划局给上诉人下达了长规罚决定二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也曾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均告知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上诉人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