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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光诉绥中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诉绥中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光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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