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诉绥中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光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许**诉吉林省大兴沟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双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绥中**源局与被执行人刘**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郭**诉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同与长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李*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同与长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李*不履行治安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榆树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绥中**源局与被执行人杨*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