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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双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诉双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平**民法院(2013)四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其驾驶车辆左转弯是借用直行车道通行,符合《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u0026ldquo;机动车借道通行时,应当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u0026rdquo;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借道通行违法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u0026ldquo;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第四十四条规定:u0026ldquo;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u0026ldquo;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在通过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道路上的指示标线进入导向车道,并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过。本案刘**驾驶车辆在直行车道遇路口时左转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双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申请人主张其在直行车道行驶时遇路口左转弯是借道通行,并未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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