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吉林春**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人社监罚字第(2014)2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朝非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春**造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朝行非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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