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人社监罚字第(2014)2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朝非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春**造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朝行非执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长春市宽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吉林**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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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源局与九台**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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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岳**与九台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