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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业局与蔡*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集林罚决字(2014)第85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查明:2014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以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在集安市头道镇米架子村八组五道烧窑沟,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开垦林地,面积5276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向被执行人分别下发了集林罚权告字(2014)第858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集林罚听权告字(2014)第858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2014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以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执行人下发了集林罚决字(2014)第85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立即停止使用;二、限2015年5月30日前恢复原状;三、非法开垦林地罚款5276平方米X10元/平方米u003d52760元。2014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代收了被执行人缴纳的罚款52760元。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作出的集林罚决字(2014)第85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集林罚决字(2014)第85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即限2015年5月30日前恢复原状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逾期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由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林业局代履行,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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