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林业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限公司吉图珲运专线项目经理部四工区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限公司吉图珲运专线项目经理部四工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吉林省**层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白**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主文: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黄*罚书字(2014)第3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即处罚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拾元,5320平方米X10元/平方米u003d53200元(伍万叁仟贰佰元)的罚款;限期1个月恢复原状的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自愿支付53200元罚款并承担执行费用8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吉林省**层法院(2015)白**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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