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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黑龙江省海林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孙**因黑龙江省海林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牡丹**民法院(2015)牡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以海林市公安局超越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在黑龙江省政府门前不听劝阻,身穿状衣,实施堵门、烧纸、大声喊叫等行为,已经扰乱了单位正常的办公秩序,海林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海林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海公(治)行罚决字(2013)5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一、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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