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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与哈尔滨**有限公司规划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因与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司)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哈尔**民法院(2013)哈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市规划局申请再审称,美**司提供的《关于龙*自由港业主天井房销售说明》(以下简称《销售说明》)真实合法,美**司对此证据没有异议,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市规划局据此证据作出处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撤销市规划局作出的哈规行处罚字(2012)第120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规划局对美**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没收违法收入数额有误,证据不足的问题,原审判决予以撤销正确。对于美**司未按审批要求超面积建设的违法事实,市规划局应依法调查并进行处罚。综上,市规划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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