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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来滨诉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辛来滨诉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以下简称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哈尔**民法院(2014)哈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辛**申请再审称,南**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前未举行听证程序违法;南**分局未能提供现场录像,处罚决定缺少证据证实。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哈**(和*)行罚决字(2013)7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南**分局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分局作出的哈**(和*)行罚决字(2013)73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南**分局虽未提供现场录像,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已能证实辛**殴打第三人裴**的事实成立,辛**也自认u0026ldquo;推了裴**的脸一下u0026rdquo;。南**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前已经向辛**交待了听证权利,但辛**并未要求听证,故南**分局未予听证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辛**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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