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李**因嫩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黑河**民法院(2014)黑中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嫩江县公安局送达给李**的u0026ldquo;行政处罚决定u0026rdquo;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予以维持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嫩公治行罚字(2014)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