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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诉通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贺**因被申请人通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哈尔**民法院(2014)哈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未与席**发生撕打,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通河公安局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席**提交意见称,她是被贺**撞倒压伤,贺**所述事实虚假。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贺**与席**发生纠纷,有其本人陈述,贺**之父贺**、其舅丁喜平及曹**等人的证言证实。当日,席**到通**法院就医,被诊断为左手外伤,右大腿外伤,胸部外伤。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未轧席**,当时是其父贺**与席**发生纠纷,但无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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