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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梅诉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诉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以下简称伊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伊春**民法院(2014)伊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韩*申请再审称,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受害相对人,没有侵害后果等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行政处罚决定。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伊**局答辩称,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获取证据客观真实有效,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韩*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韩*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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