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邳州**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邳州**理局盐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并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行政纠纷已自行解决后,原告冯**以此为由撤回起诉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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