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陈**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如东**源局与陈**行政处罚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31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如东**源局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3889.25元,执行费用258元,合计人民币24147.25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