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盱眙**源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国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盱非诉行审字第002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对被执行人李**所作的盱国土资罚字(201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条,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于2010年11月1日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盱眙**星居委会花园组土地3456平方米,用于建设厂房。目前相关手续正在申办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经镇同意建设厂房,相关手续正在申办之中,目前不宜强制拆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盱非诉行审字第00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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