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盱眙**源局与江苏万**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江苏万**限公司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盱非诉行审字第004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对被执行人江苏万**限公司所作的盱国土资罚字(201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条义务,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万**限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维桥乡桃园村胡陈祖集体土地24000平方米,其中一般农用地24000平方米,用于建设厂房。目前相关手续正在申办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万**限公司经镇同意建设厂房,相关手续还在申办之中,目前不宜强制拆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盱非诉行审字第004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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