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响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暨赔偿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2014)响行初字第000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8月27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响行初字第0006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王**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