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射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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