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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吴*珍诉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吴*珍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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