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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卫生局与徐**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盐城市盐**生局(以下简称盐**生局)于2014年11月5日对被申请人徐*经营的u0026ldquo;鸭血粉丝u0026rdquo;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见该店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徐*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盐**生局于2015年4月20日对被申请人徐*(u0026ldquo;鸭血粉丝u0026rdquo;店)作出都卫食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人盐**生局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徐*送达了强制执行催告书,被申请人徐*收到该催告书后仍不缴纳罚款,申请人盐**生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都区卫生局作出的都卫食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法释(2000)8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盐城**卫生局作出的都卫食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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