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广友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广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广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广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广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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