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刘**与响水**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顾**与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盐城市**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盐城**卫生局与徐**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仓公才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2)
盐城**境保护局与盐城市**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