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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朱**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句容市**管理局作出的句食药餐罚字(2014)第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处罚决定,没收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汤勺2把、锅铲、菜刀各一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2014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罚款3000元,加处罚款81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4年12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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