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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护局与泰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泰兴**护局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泰环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泰环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泰兴**护局申请执行泰环罚字(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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