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宿区人社察罚字(2014)第0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5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宿区人社察罚字(2014)第0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宿迁市**)有限公司应给付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4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线索以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宿区人社察罚字(2014)第05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