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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集酒厂与沭阳**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沭阳县周集酒厂诉被告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沭阳县周集酒厂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沭阳县周集酒厂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沭阳县周集酒厂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沭阳县周集酒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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