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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沭阳县**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沭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沭阳卫计委)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12月18日向沭阳卫计委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沭阳卫计委的委托代理人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卫计委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沭阳卫计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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