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泗洪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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