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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翁**与台州远**限公司、李*海事海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翁**、翁**为与被上诉人台州远**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李*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不服宁**法院(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翁**及翁**、翁**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林咸*,被上诉人远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柯**,一审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翁**、翁**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对远洋公司作出的临国土监字(2007)第20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欲证明类似涉案土地的土地均属于村集体所有。证据2,临海市**有限公司与长甸一、二、三村于2007年6月5日签订的土地及岸线征用协议书,涌泉镇人民政府作为监证单位在该协议书上盖有公章,欲证明涉案土地属长甸一村集体所有。证据3,长甸一村管委会与陈**于1985年5月28日签订的承包合同,该合同经过临海县公证处公证,欲证明涉案土地属于长甸一村村集体所有。翁**、翁**还申请证人长甸一村村书记于*出庭作证,欲证明涉案土地权属属于长甸一村集体所有。于*作证称,尽管没有相关权属依据,但涉案土地一直以来均是长甸一村在管业和使用。灵江沿岸很多土地均跟涉案土地的性质一样,分别是沿江不同的村在管业和使用,很多都是用来出租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对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长甸一村是否有权出租涉案土地等事实均未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法院(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回上诉人翁**、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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