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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泗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好诉被告泗洪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好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好撤回对被告泗洪县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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