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宿区人社察罚字(2014)第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中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宿迁市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宿区人社察罚字(2014)第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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