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泗洪县公安消防大队与泗洪县**幼儿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泗洪消防大队认定,被申请人红苹果幼儿园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于2015年3月13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洪*消行罚决字(2015)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申请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0000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同年3月19日送达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红苹果幼儿园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泗洪消防大队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申请人红苹果幼儿园送达《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红苹果幼儿园及时缴纳罚款30000元。被申请人红苹果幼儿园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泗洪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u0026rdquo;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u0026rdquo;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u0026ldquo;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u0026rdquo;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u0026ldquo;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u0026hellip;u0026hellip;(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u0026ldquo;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u0026rdquo;本案中,被申请人红苹果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依法应经过消防验收而未经过消防验收,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红苹果幼儿园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事实清楚,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罚款数额在规定幅度内。

综上,泗洪消防大队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泗洪县公安消防大队所作的洪*消行罚决字(2015)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0000元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进入执行程序,由泗**民法院执行。

二、加处罚款自2015年9月20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至被申请人泗洪县青阳镇红苹果幼儿园交款或法院强制执行该款项之日止(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申请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泗洪县青阳镇红苹果幼儿园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