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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与沭阳**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诉被告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3月27日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尚**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撤回对被告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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