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局萧山分局2014年10月30日于向本院申请执行萧土处字(2014)第2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局萧山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杭州市**山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