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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山分局与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局萧山分局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萧**字(2014)第179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后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被申请人施光林于2013年1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萧山区瓜沥镇建盈村集体土地2432平方米,其中耕地334平方米,非耕地2098平方米,基本农田334平方米,建筑面积2704平方米,用于建厂房及附属设施。萧山区瓜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建成区。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32平方米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3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34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334平方米土地原种植条件;三、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建成区2098平方土地上新建的237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建成区2098平方米按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基本农田334平方米按非法占用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处罚人民币82980元。申请人于2014年5月19日将萧**字(2014)第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中限令申请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的复议、诉讼期限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在催告期限内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缴纳罚款82980元及加处罚款82980元,合计人民币1659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局萧山分局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萧土处字(2014)第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6596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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