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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袁**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为慈溪市卫生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慈卫医罚〔2015〕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5)甬慈行审字第343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浙慈卫医罚〔2015〕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应缴纳罚款9000元,尚未履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找至今未果,且在其经营地址处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为慈溪市卫生局)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浙慈卫医罚〔2015〕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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