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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村民委员会与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奉土行罚[2015]7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奉土行罚[2015]7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钢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鉴于该违法建筑用于环保公益事业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照《奉化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三)规定,属于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奉化市**村民委员会作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98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98平方米水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69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20940元。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决定的依据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测结果告知笔录、违法案件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违法用地现状图等。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98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98平方米水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69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20940元;4.超出期限未缴纳罚款,加处罚款209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奉土行罚[2015]7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中第1、2项由奉化市人民政府西坞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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